外出经营,如何开具税收管理证明
最近,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咨询。10月,公司在另一城市承包了一个建设期约5个月的项目,准备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颁发《境外经营活动税务管理证书》(以下简称《境外管理证书》)。公司营业税在当地税务部门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国税部门缴纳。他们询问如何申请颁发外国管理证书。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其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的,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持当地税务机关填制的税务登记证、外地经营活动税务管理证复印件,向营业地税务机关申请检查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180日以上的,应当到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临时在其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签发《境外经营许可证》外出生产经营。主管税务机关一般是指办理具体涉税事项的税务机关。根据权限设置的规定,具体涉税事项应在哪个级别处理的税务机关是主管税务机关。同时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8号)规定,总机构设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区、县)设立事业单位或者无法人资格场所的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直辖市和国家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纳税地点的通知》(国税发〔227〕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将工商注册地或经营管理地留给本县进行区域建设除(地区)外,,
境外经营活动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颁发税务管理证书。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营业收入计算征收所得税。否则,由企业项目建设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营业收入征收所得税。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对企业境外经营活动作出相关规定的主要目的是将企业的全部应纳税所得纳入纳税义务监测范围。
企业申请颁发《外部管理证书》后,可将企业所得税返还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核算、申报和缴纳。因此,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外出临时提供营业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当向该机构所在地国税部门申请核发。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临时外出提供营业税应税服务的,
纳税人应当向组织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核发,即临时在其他县(市)(不分行业、项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在企业外出生产经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凭税务登记证核发《境外经营许可证》,
在《外国管制证书》注明的地点生产经营前,必须向营业地税务机关申请检查登记(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的,分别向营业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申请检查登记)。
同时,纳税人还应注意以下事项:在外国控制证书有效期满后10天内,,
纳税人应当持《外国控制证书》到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外国控制证书》的缴销手续。